【問題】
所得稅條例三十五條規定:投資者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費,可以扣除,但是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扣除范圍中沒提到投資者。我想咨詢一下,投資者的具體范圍怎樣界定?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可以扣嗎?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因此,如果該投資者在本企業任職,企業為其發放工資薪金,且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則貴公司以該投資人的工資為基數繳納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等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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