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租賃100畝土地,期限50年,租金100萬,一次性支付租金,現將該土地使用權轉租出去,收到租金150萬,我公司能否按50萬繳納營業稅。我的依據是財稅[2003]16號文:(二十)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請問是否合理?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40號)規定:
“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財稅[2003]16號文第三條第二十款是指轉讓其受讓或抵債的土地使用權,可以差額繳納營業額。您租賃土地再轉租,不屬于營業稅法規差額納稅的范圍,應按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5%,計算繳納“租賃業”營業稅,同時計繳隨營業稅附征的附加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