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于2007年02月16日與某公司(在香港注冊的法人企業)簽訂設計服務合同,雙方約定按工作進度付款,合同執行期限暫定6年,該合同總價款為1千萬人民幣。2008年之前該合同已經付進度款兩次,共2百萬元;根據合同進度2009年9月應支付設計服務費1百萬元人民幣,在支付該筆款項后,2010年以后該合同還有700萬元人民幣進度款未付。請問我公司在2009年9月的合同進度款100萬元人民幣能否適用財稅[2009]112號規定的對勞務合同境內應稅行為的確定的過渡政策?
【解答】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跨年度老合同實行營業稅過渡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2號)規定:
“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內應稅行為的確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匯轉貸及其他營業稅應稅行為營業額的確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則,實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40號]及相關規定執行的過渡政策。上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稅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扣繳義務人、人民幣折合率、減免稅優惠政策等其他涉稅問題,自2009年1月1日起,應按照新條例和新細則的規定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營業額的確定可以執行的過渡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