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非珠寶經營單位購買大金額珠寶玉石,在會計上應如何處理?
【解答】
目前除了專門經營文物古玩的企業外,很多其他企業都有此類投資行為或意向,投資對象除了珠寶玉石外可能還有法律許可收藏的古玩、字畫、文物等。這些財產物資雖然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聯系,但一方面可以通過展示等方式提升企業形象,另一方面也可以隨著時間推移而起到資金保值增值作用,所以取得或持有此類資產實質上具有投資性質。但從目現行會計制度和準則看,此類財產雖然符合“資產”的確認標準,但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的“與生產經營有關”(會計準則中的表述為“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這一重要標準,所以我們認為不宜將其確認為固定資產。
基于此,建議,執行《企業會計準則(2006)》的企業,可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企業在不違反會計準則中確認、計量和報告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增設、分拆、合并會計科目。”規定精神,增設“投資性收藏品”科目,比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的有關規定核算此類資產。執行《企業會計制度(2001)》的企業,則可以將此類資產核算為“其他長期資產”。此類資產的價值通常不但不會隨著時間推移而減損,反而通常會有所增長,所以無論將其確認為何類資產,也無論是否以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均不應計提折舊(或攤銷),而只需要按規定做減值測試計提減值準備或按公允價值變動進行處理即可。
稅務方面,筆者未見全國統一規定,但某些地方有明確規定,如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2006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國稅所[2007]7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購買的名貴字畫、古董等收藏品,不屬于固定資產的范疇,與企業生產經營沒有直接關系(經營字畫的企業除外),所支付的相關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具體到你們的情況,應該向主管稅務機關咨詢當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