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國稅函[2009]3號文:二、關于工資薪金總額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上文是指企業應承擔的社會保險、公積金部分不包括嗎?假設:應付職工工資總額5000-代扣個人應負擔的各項保險、公積金600-代扣個人所得稅300=實際發放4100,是以5000還是4100作為三項費用計算基數?
【解答】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負擔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按照你的假設,不考慮其他特殊情況,5000元為稅法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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