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發布的《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主要規范了保險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和保險合同準備金計量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要求保險混合合同在滿足條件時應當進行分拆。
在現行實務中,保險人簽發的既有保險風險又有其他風險的保險混合合同,不論是否能夠單獨計量和區分,均未進行分拆而統一認定為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中明確規定:在能夠單獨計量和區分時應當首先進行分拆,分別確定為保險合同和其他合同進行處理;不能夠單獨計量或區分的,應當進行重大保險風險測試。
二是要求認定保險合同時引入重大保險風險測試。
保險人簽發的含有保險風險的合同,目前均未進行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只要轉移了保險風險就認定為保險合同,確認保費收入。《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要求需要進行重大保險風險測試的合同,應當在合同初始確認日進行重大保險風險測試,測試重點是發生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是否可能導致保險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認定為保險合同,收取的保費確認為保費收入;未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不認定為保險合同,收取的保費不確認為保費收入。
三是要求以合理估計金額為基礎計量保險合同準備金。
保險人目前均按照法定精算規定進行計量,將會計準則與監管要求合為一體,難以實現公允地反映保險人的負債狀況和經營業績。《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明確要求保險人以履行保險合同相關義務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計金額為基礎進行計量,同時考慮邊際因素和貨幣時間價值;在保險合同初始確認日,保險人不應當確認首日利得但應當確認首日損失;保險人在確定折現率、保險事故發生率、退保率、費用率、保單紅利等保險合同準備金計量假設時,應當以資產負債表日可獲取的當前信息為基礎確定。
上述內容主要表現為三個特點:
一是充分借鑒國際最新研究成果并切實考慮我國現行實務做法;
二是適當分離會計規定與監管要求,保險合同準備金計量從監管精算規定回歸公認會計原則,可以向投資者等提供更加具有決策有用性的會計信息;
三是保費收入確認和保險合同準備金負債計量等內容,實現了與其他會計準則的內在邏輯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