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企業購入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是否可以計提折舊?
【解答】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的規定,購入固定資產的企業支付了相應的費用并取得了發票,已作為固定資產入賬,對于購買企業其支出未獲得補償,應提取折舊。因此,銷售方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購買方支付對價的,可以繼續計提折舊。
企業取得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首先應當根據已使用過固定資產的新舊磨損程度、使用情況以及是否進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計新舊程度,然后與該固定資產的法定折舊年限相乘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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