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企業采取遠期收匯出口貨物的,在規定的期限內無法收齊單證,能否因此申請延期申報辦理出口退稅?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遠期收匯出口貨物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8號)規定,企業出口貨物如采取遠期收匯方式,應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時需憑所在地外匯管理局開具的《遠期收匯備案證明》,無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因此,出口企業采取遠期收匯方式的,確因其他原因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收齊有關單證,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規定,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延期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申請,經批準后,可延期3個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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