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司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消費的物品,根據原《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是視同銷售處理的,但根據新《增值稅條例的規定》用于交際應酬的費用是不可以進項稅抵扣的,那么是根據新條例的規定進項稅轉出還是視同銷售?如果是進項稅轉出是否就不再視同銷售?如果視同銷售適用什么稅率?是否可以象售舊固定資產那樣給一個優惠稅率?
【解答】
根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企業的交際應酬消費中的禮品支出,其進項稅額應予轉出,不得抵扣,也不視同銷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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