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5000 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
前款所稱銷售額,是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2.營業稅
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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