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集團公司的下屬成員企業,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請問以往年度的虧損如何處理?
【解答】
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辦法,是在不違背法人所得稅制的前提下,為了有效解決法人所得稅制度下稅源跨省市轉移問題,通過稅款分配的辦法,對跨省區的總分機構所得稅實施管理,分支機構的或盈或虧都不再是稅法意義上的盈利或虧損,只有企業總機構根據所得稅相關規定,統一計算的包括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盈利或虧損才是稅法意義上的應納稅所得額。
對于您提到的分支機構匯總納稅辦法之前的未彌補虧損,《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8]28號)第十七條明確:“總機構和分支機構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獨立納稅人計繳所得稅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允許在法定剩余年限內繼續彌補”。
上述第十七條中可以繼續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應該是分支機構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獨立納稅人計繳所得稅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實務中應該是已經過稅務師事務所等鑒證機構鑒證報告認定的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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