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單位處置持有股權發生了較大損失,我單位對這一被處置股權的單位發生的應收賬款,如何確認壞賬損失,并在所得稅前扣除?
【解答】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符合壞賬損失條件的,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應提供下列相關依據:
(一)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
(二)法院的敗訴判決書、裁決書,或者勝訴但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三)工商部門的注銷、吊銷證明;
(四)政府部門有關撤銷、責令關閉的行政決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
(七)與債務人的債務重組協議及其相關證明;
(八)其他相關證明。
根據上述規定,處置股權并不必然導致對方應收債權的壞賬,可以稅前申報扣除的壞賬損失,應符合上述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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