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某納稅人于2008年與境外公司簽訂在境外提供勞務的合同,明確勞務完成時間為2009年并支付款項,2009年收取的款項是否應繳納營業稅?
【解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跨年度老合同實行營業稅過渡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2號)對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簽訂的在上述日期前尚未執行完畢的勞務合同、銷售不動產合同、轉讓無形資產合同(以下簡稱跨年度老合同)的有關營業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內應稅行為的確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匯轉貸及其他營業稅應稅行為營業額的確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則,實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執行的過渡政策。
因此,該納稅人涉稅事項應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執行有關營業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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