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專業從事拆遷業務的企業,主要業務是受托進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截至2009年10月,公司累計取得拆遷收入1280萬元。其中,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勞務取得的收入750萬元;結算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的拆遷補償費230萬元。請問,我公司這樣取得的拆遷收入如何計算繳納營業稅?
【解答】
《關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20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受托進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過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勞務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建筑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行為屬于“服務業——代辦業”行為,應以提供代辦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遷補償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因此,你公司取得的拆遷收入應分別按不同的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即,應按照“建筑業”稅目計算繳納的營業稅22.5萬元(750×3%),應按照“服務業——代辦業”稅目計算繳納的營業稅15萬元[(1280-750-230)×5%],合計應繳納的營業稅37.5萬元(2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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