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財企[2009]242號《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對企業負責人福利性貨幣補貼和公用事業企業以本企業產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在政策上有何考慮?
【解答】
對這兩個問題的財務規定,實際是回應了社會上對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問題的關注,體現了財政部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的職責。
按照財企[2009]242號《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已實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業負責人,企業應當將符合國家規定的各項福利性貨幣補貼納入薪酬體系統籌管理,發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貨幣補貼從其個人應發薪酬中列支。實行年薪制之后,企業負責人領取的報酬,實際上已全面考慮了其管理要素的貢獻、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等因素。因此,企業負責人福利性貨幣補貼收入是其年薪的組成部分,企業不應在其年薪之外單獨發放。
根據財企[2009]242號《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的規定,國家出資的電信、電力、交通、熱力、供水、燃氣等企業,將本企業產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的,應當按商業化原則實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職工及其親屬免費或者低價使用。這些產品和服務都是生活必需品,相關企業將其作為實物福利提供給職工,國家對這種行為并不禁止,但如果不是按商業化原則交易和核算,而是供職工及其親屬免費或低價使用,將會在企業內部職工和社會公眾之間造成不平等待遇。此外,由于一些交通、熱力、供水等公用事業企業需要由國家財政進行補貼,如果對作為福利向本企業職工提供的產品、服務與向社會公眾銷售的產品、服務實行價格上的區別對待,還會增加財政不合理負擔。因此,對于給職工提供的本企業產品、服務,企業應當按市場價格計算營業收入和福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