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甲公司擬將其自有并已經營多年的房產拆除做房地產開發,拆除房產的損失可否認定為開發前的成本?房產損失是否需要向稅務局審批?
【解答】
1、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五條規定,計稅成本是指企業在開發、建造開發產品(包括固定資產,下同)過程中所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進行核算與計量的應歸入某項成本對象的各項費用。您提到的房產拆除損失不屬于計稅成本內容。可以按照《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相關規定申報稅前扣除。
2、根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第五條規定,所述企業房產如果屬于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企業可以自行計算扣除資產損失:否則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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