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如果由于解除合同取得的賠償金是260000元,2008年北京市月平均工資是3726元,此員工當月工資25000元,假設當月工資產生的四險一金為2500元,在公司工作年限7年,那么此月的個人所得稅為多少?
【解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一、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法規,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規定,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規定,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法規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第四條規定,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法規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
因而,按照上述規定,對于您所說的這位員工,其當年如果由于解除合同取得的賠償金是260000元,2008年北京市月平均公司是3726,此員工當月工資25000,假設當月工資產生的四險一金為2500,在公司工作年限7年,那么此月的個人所得稅應按如下方法進行計算:
1、首先需要確定該員工所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是否可以免征,按您所述,該員工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為260000元,而按您所述北京地區2008年人均平均工資應為3726×12=44712元,
則:1、北京地區上年平均職工工資3倍:44712×3=134136(元)
2、該員工所發放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應計稅部分:260000-134136=125864(元)
3、再按國稅發[1999]178號進行平均作為其月工資收入:125864/7=17980.57(元)
4、月工資應納稅所得額:17980.57-2000=15980.57元月工資應納稅額:15980.57×20%-375=2821.11(元)
5、合計應納稅額:2821.11×7=19747.80(元)
6、計算該員工當月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扣除該個人按地方政府法規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即您所說的2500元,應為當月工資25000的扣除基數,但這2500元必須符合規定比例,如果超繳的部分則不應進行扣除,那么,該員工扣除四險一金后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5000-2500-2000=2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