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待攤費用在會計制度和稅法規定方面存在差異,企業在日常業務處理時要注意區分。
長期待攤費用的內容
長期待攤費用是指企業發生的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的費用!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1.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3.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在稅收上,改建支出與大修理支出不同,具體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中作了說明,即《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對第四項“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稅法暫未明確。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稅收中的固定資產不僅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也包含動產固定資產,且延長使用年限也是改建內容之一。動產固定資產的改建雖然不能說是改變了房屋建筑物的結構,但是可以延長使用年限。大修理支出的兩個條件,則是區分修理費用中大修理和小修理的標準,不是指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和更新改造支出。
會計制度對長期待攤費用的要求
會計制度規定,在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中,屬于更新改造支出和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的,需要資本化處理,屬于修理費用支出的需要費用化處理。在資本化和費用化判斷方面,如果這項支出增強了固定資產獲取未來經濟利益的能力,提高了固定資產的性能,如延長了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使產品質量實質性提高或使產品成本實質性降低,則應將該支出計入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而日常修理費用、大修理費用等支出只是確保固定資產的正常工作狀況,它并不導致固定資產性能的改變或固定資產未來經濟利益的增加。因此,應在發生時一次性直接計入當期費用(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
在會計制度中,沒有明確已經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和租入(融資租入或經營租入)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要如何處理,只是對大修理和小修理支出全部進行費用化處理。在稅收上,則以長期待攤費用的方式進行了補充,即《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稅法規定進行攤銷時準予扣除的四個方面。
稅收上為什么要將長期待攤費用中的改建支出和大修理支出單獨明確呢?我們知道,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會計核算為基礎,對在會計核算中不明確或不符合稅法規定的要素,稅法將予以調整和補充。因此,在長期待攤費用中對二者分別明確,就是按照相關稅法的規定,便于對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進行補充明確及納稅調整。
稅法對長期待攤費用的規定
稅法規定的第一項長期待攤費用,即“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其中的固定資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兩種,改建支出則包括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和延長使用年限,但這兩種情形不需要同時具備,其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稅法規定的第二項長期待攤費用,即“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其中的固定資產仍然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兩種,租入固定資產包括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兩種形式,其改建支出也包括兩種情形,即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和延長使用年限,但這兩種情形不需要同時具備。改建支出的攤銷期,是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但是如果改建支出的攤銷期在會計制度中已經明確的,則按會計制度處理。如果企業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改良支出,則應予資本化,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合理進行攤銷。租入固定資產的修理費支出,則可一次性扣除等。
稅法規定的第三項長期待攤費用,即“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將會計上作為修理費用的支出分為大修理和非大修理兩類。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稅法規定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稅法規定的第四項長期待攤費用,即“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