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什么叫捐贈票據?”省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結算票據“算不算捐贈票據?
【解答】
《民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糾風辦關于規范社會團體收費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7]167號)規定:六、社會團體接受社會各界捐贈要堅持自愿和無償的原則,禁止強行或者變相攤派。接受捐贈的社會團體必須與捐贈入訂立捐贈合同,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單位接受捐贈統一收據。捐贈所得必須用于合同約定的用途,并向捐贈人公開捐贈資金使用情況。捐贈合同約定的用途應當符合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政府名義接受的非定向捐贈貨幣收入,必須按照《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規定,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根據上述文件的規定,對社會團體接受社會各界捐贈要出具的是公益性單位接受捐贈統一收據,省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結算票據不屬于捐贈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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