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最近我公司有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我們在當地購置的辦公樓后續裝修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原值,按照房產折舊年限進行折舊,而我公司認為房屋裝修應計入長期待攤費用處理,按照使用期限五年進行攤銷。請問稅務機關的要求合法嗎?依據是什么?
【解答】
如果是購入時發生的,應該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因為購入時即發生裝修,表明這個房屋還沒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只有經過裝修后才能夠使用。而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所發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都應計入成本之中,以折舊的方式在稅前扣除。
如果是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發生的后續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62號)第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第512號)第六十九條規定,只有符合“(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的后續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規定在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內,分期攤銷并稅前扣除,而不是按5年攤銷;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后續支出則須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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