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了一棟商住混合樓,1-4層為商鋪(4層尚未售出),5-24為住宅(23-24層留作自用),有一地下停車場(用于出租),現已達到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條件,在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對于用于出租的地下停車場,其建筑面積是否計入可售面積?是否應分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解答】
用于出租的地下停車場,建筑面積應當計入可售面積。
1、國家稅務總局《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文第十七條規定:企業在開發區內建造的會所、物業管理場所、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幼兒園等配套設施,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屬于非營利性且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可將其視為公共配套設施,其建造費用按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屬于營利性的,或產權歸企業所有的,或未明確產權歸屬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以外其他單位的,應當單獨核算其成本。除企業自用應按建造固定資產進行處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開發產品進行處理。
2、該出租的地下車庫屬于第二種性質,應當視同建造開發產品進行處理,所以地下停車場計入可售面積,應當分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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