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企業于2007年起執行新準則,對符合條件的研發支出進行了資本化處理,如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當年投入的開發支出,待以后年度測試成功再轉入無形資產的部分,如何實現加計扣除?
【解答】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第七條規定,企業根據財務會計核算和研發項目的實際情況,對發生的研發費用進行收益化或資本化處理的,可按下述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一)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根據上述規定,符合稅法規定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分為兩種:一是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二是形成可攤銷的無形資產。費用化的研發費用是在費用化當年實現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是在攤銷當年實現加計扣除。
比如2008年發生符合稅法規定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100元,其中20元屬于費用化支出直接計入損益,80元符合資本化條件,但至2008年12月31日,尚未形成可攤銷的無形資產,80元體現在“研發支出”科目余額中,那么2008年加計扣除的金額就是20元;2009年又發生40元研發費用,全部符合資本化條件,2009年3月1日研發完成,轉入無形資產120元,當年攤銷10元,那2009年計扣除的金額就是5元(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