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有閑置借款200萬,給另一企業使用,只收取本金和銀行利息,也就是不收取任何額外費用,請問這屬于無償借款嗎?在稅務上我們應如何處理?利息支出上是否能做代收代付款,收到另一企業的款項沖減銀行利息支出呢?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五)利息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貴公司將閑置借款借與他人只收取本金和銀行利息,不屬于無償借款。根據上述規定,將資金借與他人取得的利息應作為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不能作代收代付款沖減銀行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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