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經常發生傭金支出,但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此并沒有具體的規定。請問,傭金支出可否在稅前扣除?
【解答】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
1.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2.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3.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4.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因此,上述公司的傭金支出屬于企業經營活動所必需的、正常的支出,只要不超過規定計算限額,就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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