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納稅人在實務中大量存在水、電轉供業務,如企業將閑置的廠房出租給其他單位使用,承租單位向出租單位有償提供水、電。實務中令廣大納稅人困擾的主要是水、電轉供業務中票據的開據與取得問題。
目前很多地方結合實際出臺了一些切實可行的辦法,如有的地方規定出租方可以開具或申請代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承租方,這樣既解決了承租方購進水電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同時承租方購進水、電的稅前扣除也能取得合法的憑證,但這樣的處理會增加出租方的增值稅稅負,出租方如果是一般納稅人,轉供的電要繳納17%的增值稅,轉供的自來水要繳納13%的增值稅,即使是小規模納稅人也要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也有的出租方將取得的自來水公司票據復印交給承租方,并附以經雙方確認的用水、電量分割單等憑證。這樣的處理雖然出租人不會增加增值稅稅負,但承租人不能獲得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同時支付水、電費取得發票復印件及水、電量分割單等憑證在所得稅前能否扣除也存在一定風險。
企便函[2009]33號文對此明確,企業與其他企業或個人共用水、電,無法取得水、電發票的,以雙方的租用合同、電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給出租方的原始水、電發票或復印件、經雙方確認的用水、電量分割單等憑證,可以據實進行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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