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銷的商品,應在商品發交受托單位后,按實際成本,借記“發出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收到代銷單位報來的代銷清單時,按應收金額,借記“應收賬款”科目,按應確認的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按應交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應支付的代銷手續費等,借記“銷售費用”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同時按代銷商品的實際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科目,貸記“發出商品”科目。
【例1】公司2007年1月1日發交愛美公司開關柜200臺,委托其代銷。單位成本5000元。
借:發出商品 1000000
貸:庫存商品 1000000
【例2】承上例,2007年1月28日收到愛美公司轉來的代銷清單,在清單上注明已銷售30臺,價款600000元,增值稅款102000元,代銷手續費900元。
借:應收賬款 702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商品銷售收入 6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2000
支付手續費時:
借:銷售費用——其他 900
貸:應收賬款 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