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發出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發出商品發生退回的,應按退回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庫存商品”科目,貸記“發出商品”科目。
發出商品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應結轉銷售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發出商品”科目。采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還應結轉應分攤的產品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
【例】某公司于2007年3月8日向紅星公司銷售產品一批,成本為500000元,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售價600000元,增值稅102000元。公司在銷售時已得知紅星公司資金周轉發生暫時困難,但為促銷以免存貨積壓,同時考慮到紅星公司資金周轉困難只是暫時性的,未來仍有可能收回貨款,因此仍將商品銷售給了甲公司。
借:發出商品 500000
貸:庫存商品 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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