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前期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財政部正式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財會[2009]8號)。
隨著企業會計準則的深入貫徹實施和擴大實施范圍,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客觀上要求財政部及時作出解釋。另一方面,企業會計準則實現了國際趨同,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不時發布新準則和解釋公告或修改準則,也需要結合國情作出相應處理。但是,在鞏固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已有成果和逐步擴大實施范圍的背景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不能朝令夕改。綜合各方面因素,財政部采取了發布《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的方式,能夠較好地解決企業的實際問題。劉玉廷同時強調,《企業會計準則解釋》與具體會計準則具有同等效力。該準則主要解決了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屬于會計準則執行中的問題,包括股份支付準則執行問題、企業自行建造或通過分包商建造房地產執行哪一項準則問題、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費、企業收到政府給予搬遷補償款、重整收益確認以及企業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權的會計處理等。
《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執行中,出現了實行股權激勵過于隨意或者任意改變可行權條件的現象,《征求意見稿》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股權激勵的,股份支付協議中確定的相關條件不得隨意變更。可行權條件滿足前,職工或其他方不得獲取權益工具或現金等。
企業(建造承包商)自行建造或通過分包商建造房地產,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或者《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確認與房地產建造協議相關的收入,實際執行中難以判斷,《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判斷依據。
高危行業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國際準則概念框架,均不具有負債性質,應當列入所有者權益;同時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要防止成本外部化。《征求意見稿》兼顧了上述兩方面的要求,對安全生產費的會計處理作了相應調整。
企業收到政府給予的搬遷補償款,《征求意見稿》規定,屬于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等公共利益進行搬遷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計入所有者權益,作為資本公積處理。除此之外的搬遷補償款,應當分別情況按照相關會計準則處理。
新破產法實施后,企業(包括上市公司)或企業債權人申請破產重整,通過對相關問題的研究并借鑒國際慣例,《征求意見稿》規定,在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時,企業確認重整損益。
企業取得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權(不包括股權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權),對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如何確定其公允價值問題。《征求意見稿》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有關公允價值確定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得改變會計準則規定的公允價值確定原則和方法。
第二,屬于結合國情實現與國際準則持續趨同問題,主要涉及分部報告和財務報表列報兩個項目。
IASB于2006年11月發布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8號——經營分部》,取代了《國際會計準則第14號——分部報告》,要求以內部組織結構、管理要求和內部報告制度為依據確定企業的經營分部,取消了地區分部和業務分部的劃分以及主要報告形式和次要報告形式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結合我國實際作了相應的調整。這種調整符合企業披露分部信息的實際情況,能夠對報告使用者提供更為有用的信息。
利潤表中引入綜合收益指標,有助于投資者等報告使用者分析企業的全面收益情況。《征求意見稿》規定,利潤表和合并利潤表中增加其他綜合收益和綜合收益兩個項目,其他綜合收益反映企業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各種利得和損失(扣除所得稅影響),企業凈利潤與其他綜合收益的合計額為綜合收益,同時在附注中詳細披露其他綜合收益各項目及所得稅影響。
第三,屬于對長期股權投資相關規定作適當簡化處理。
自2009年1月1日起及以后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原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除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外,均應按照該項投資的原賬面價值作為首次執行日的認定成本。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五條(一)的規定。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當期的投資收益,不再劃分是否屬于投資前和投資后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
在工作中我們是不是也遇到過該準則中提到的問題或是對該準則你有何獨到的見解歡迎來論壇一起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