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債務重組利得、政府補助、盤盈利得、捐贈利得等。
二、本科目可按營業外收入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確認處置非流動資產利得、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債務重組利得,比照”固定資產清理”、“無形資產”、“原材料”、“庫存商品”、“應付賬款”等科目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確認的政府補助利得,借記“銀行存款”、“遞延收益”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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