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企業(yè)(再保險分出人)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分保費用。
二、本科目可按險種進行明細核算。
三、攤回分保費用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yè)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應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分保費用,借記“應收分保賬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收取的純益手續(xù)費的,應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純益手續(xù)費,借記“應收分保賬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在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當期,應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攤回分保費用的調整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應收分保賬款”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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