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企業初始確認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所支付的價款中,如包含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
在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或現金股利,應當確認為投資收益;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將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其公允價值與初始入賬金額之間的差異應確認為投資收益,同時調整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投資資產應將支付的現金或支付資產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以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投資資產在持有期間公允價值變動既不確認所得,也不確認損失。
企業對外投資的成本在對外轉讓或處置前不得扣除,企業轉讓財產的收入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轉讓或處置投資財產時,投資資產成本準予扣除;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按照投資方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另一居民企業所得的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但屬于持有期未滿12個月的上市股票投資,其持有期間取得的股息不免稅。
由于會計和稅法在確認和計量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初始價值、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和處置等方面的不同,由此產生的時間性差異,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19 號——所得稅》的規定。
【例】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10日以每股12元的價格(其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0.1元)購進某股票30萬股,并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另支付相關稅費1.8萬元。5月15日如數收到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5月20日,以每股11元的價格又購進股票20萬股,支付相關稅費1萬元。6月30日,該股票價格下跌到每股10元。
11月25日,以每股13元的價格將該股票40萬股出售,支付相關稅費2.7萬元。12月31日,該股票公允價值為14元。假設該企業所得稅率為25%,除上述事項外,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單位:萬元)
。1)2008年5月10日初始確認時: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 357
應收股利 3
投資收益 1.8
貸:銀行存款等 361.8
稅務處理:購入股票支付的相關稅費1.8萬元不得在本期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8萬元,該股票的計稅基礎357+1=358(萬元)。
所得稅會計處理: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1.8萬元,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0.45萬元。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0.45
貸:所得稅費用 0.45
。2)2008年5月15日收到股利時:
借:銀行存款 3
貸:應收股利 3
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一致。
。3)2008年5月20日又購入該股票時: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 220
投資收益 1
貸:銀行存款等 221
稅務處理:購入股票支付的相關稅費1萬元不得在本期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萬元,該股票的計稅基礎358.8+220+1=579.8(萬元)。
所得稅會計處理: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2.8 萬元,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0.7萬元,其中期初數為0.45萬元,本期確認0.25萬元。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0.25
貸:所得稅費用 0.25
。4)2008年6月30日股票公允價值變動時: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77(357+220-5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 77
稅務處理: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77萬元,該股票計稅基礎維持不變即579.8萬元。
所得稅會計處理: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為357+220-77=500(萬元),計稅基礎為579.8萬元,產生暫時性差異79.8萬元,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19.95萬元,其中期初數為0.7萬元,本期確認19.25萬元。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9.25
貸:所得稅費用 19.25
。5)2008年11月25日出售股票時:
借:銀行存款517.3(40×13-2.7)
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61.6(77÷50×4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461.6(577÷50×40)
投資收益 117.3
借:投資收益 61(77÷50×4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61
稅務處理:會計上確認收益117.3萬元,稅務上資產轉讓所得=轉讓收入-計稅基礎-相關稅費=40×13-579.8÷50×40-2.7=53.46萬元,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17.3-53.46=63.84萬元。
所得稅會計處理:剩余10萬股的賬面價值為577-77-(461.6-61.6)=100萬元,10萬股的計稅基礎為579.8-579.8÷50×40=115.96萬元,產生暫時性差異15.96萬元,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3.99萬元,其中期初數為19.95萬元,本期轉回15.96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15.96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15.96
。6)2008年12月31日公允價值變動時: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 40(14×10-1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40
稅務處理: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不得作為納稅依據,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40萬元,10萬股股票計稅基礎維持不變,即115.96萬元。
所得稅會計處理:剩余10萬股的賬面價值為100+40=140萬元,計稅基礎為115.96萬元,產生暫時性差異24.04萬元,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6.01萬元,并沖銷遞延所得稅資產3.99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1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6.01
遞延所得稅資產 3.99
注:納稅調整以及所得稅會計處理應在年末進行,本文中為了詳細說明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在每筆業務發生了作了相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