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在建工程建設期間報廢損失的賬務處理?)我司有一在建項目,在建設期間發現原設計問題全部工程報廢,重新設計建設,請問原在建工程支出應該怎樣會計處理?
【解答】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及其應用指南相關規定,由于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的在建工程報廢或毀損,減去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保險公司等賠款后的凈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貸記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裝工程等)科目。由于設計原因導致工程報廢的會計處理可以參照該規定,但應注意取得充足的證明資料作為附件備查。
稅務方面,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規定:對企業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殘值、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毀損、報廢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企業對其扣除的資產損失,應當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具有法定資質的專業機構的技術鑒定證明等。
同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規定,貴公司報廢在建工程報廢屬于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按規定企業發生的該資產損失,應在按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類原因導致資產損失未能在發生當年準確計算并按期扣除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可追補確認在損失發生的年度稅前扣除,并相應調整該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應納所得稅額。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按本辦法規定須經有關稅務機關審批的,應在規定時間內按程序及時申報和審批。
在建工程停建、廢棄和報廢、拆除損失,其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后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
①國家明令停建項目的文件;
②有關政府部門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③企業對報廢、廢棄的在建工程項目出具的鑒定意見和原因說明及核批文件,單項數額較大的在建工程項目報廢,應當有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
④工程項目實際投資額的確定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