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庫存的物資材料以及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
事業單位隨買隨用的零星辦公用品,可在購進時直接列作支出,不適用本科目。
2.材料入賬價值的確認:
(1)購入材料,應以購價、運雜費作為材料入賬價格。
單位購入的自用材料,按實際支付的含稅價格計算。
事業單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屬于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的,其購進材料應按實際支付的含稅價格計算。
事業單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屬于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的,其購進的材料非自用部分按不含稅價格計算。
(2)材料出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先進先出法或加權平均法確定其實際成本。
3.科目使用方法:
(1)購入自用材料并已驗收入庫的,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領用出庫時,借記“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2)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事業單位購進材料并已驗收入庫的,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領用出庫時,借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屬于一般納稅人的事業單位購入非自用材料并已驗收入庫的,按照采購材料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記載的應計入采購成本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領用出庫時,按采購成本(不含稅)借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4.事業單位的材料,每年至少盤點一次,發生盤盈、盤虧等情況,屬于正常的溢出或損耗,按照實際成本,作增加或減少材料處理,其中屬于經營用材料同時相應沖減或增加“經營支出”,屬于事業用材料應沖減或增加“事業支出”。
5.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為事業單位材料的實際庫存數。
6.本科目應按照材料的保管地點、材料的種類和規格設置明細賬,并根據材料的收、發憑證逐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