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因購入、自制、調入、融資租入(有所有權的)、接受捐贈以及盤盈固定資產所形成的基金。
2.新建、購入固定資產時,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1)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租金,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2)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3)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盤虧的固定資產,按賬面原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4)出售、對外投資轉出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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