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2.取得(或確認)經營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科目,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單位,按實際收到的價款貸記本科目;屬于一般納稅人的單位,按實際收到的價款扣除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本科目,按計算出的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發生銷貨退回,不論是否屬于本年度銷售的,都應沖減本期的經營收入,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事業單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屬于一般納稅人單位,按不含稅價格借記本科目,按銷售時計算出的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單位為取得經營收入而發生的折讓和折扣,應當相應沖減經營收入。
4.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經營結余”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5.單位可根據收入種類設置明細科目,也可以并設若干總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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