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會計處理上,企業合并所形成的商譽,至少應當在每年年度終了進行減值測試。商譽應當結合與其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企業進行資產減值測試,對于因企業合并形成的商譽的賬面價值,應當自購買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攤至相關的資產組;難以分攤至相關的資產組的,應當將其分攤至相關的資產組組合。在對包含商譽的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時,如與商譽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先對不包含商譽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計算可收回金額,并與相關賬面價值相比較,確認相應的減值損失。再對包含商譽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比較這些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賬面價值(包括所分攤的商譽的賬面價值部分)與其可收回金額,如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確認商譽的減值損失。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但自創商譽不允許扣除。商譽在稅法上是作為無形資產處理的,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清算時,準予扣除。平時,商譽的計稅基礎不得調整;商譽不用結合與其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企業按照資產減值準則確認的商譽減值損失應進行納稅調整,不能計入當期損益,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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