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政策性拆遷的過程中,因拆遷工程比較復雜,另外租用其他廠房,請問租用廠房的租金能否作為搬遷費用列支?從何時開始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八條的規定:“企業的搬遷支出,包括搬遷費用支出以及由于搬遷所發生的企業資產處置支出。”
第九條的規定:“搬遷費用支出,是指企業搬遷期間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安置職工實際發生的費用、停工期間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及福利費、臨時存放搬遷資產而發生的費用、各類資產搬遷安裝費用以及其他與搬遷相關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的,凡企業由于搬遷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的,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企業邊搬遷、邊生產的,其虧損結轉年度應連續計算。”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搬遷費用支出是可以作為搬遷費用支出進行扣除。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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