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購銷合同中涉及到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等稅種的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因此,在合同中貨物銷售方式、貨款結算方式不同,銷售收入的實現時間不同,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也不同。為了消除購銷合同中的涉稅風險,必須在合同中做到以下幾點稅務安排:
1、企業在產品銷售過程中,在應收貨款一時無法收回或部分無法收回的情況下,可選擇賒銷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約定貨款的收款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基于此規定,企業在簽定經濟銷售合同時,可選擇賒銷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約定貨款的收款日期。
2、如果企業的產品銷售對象是商業企業,且有一定的賒欠期限的情況下,在銷售合同中可約定采用委托代銷結算方式處理銷售業務,根據實際收到的貨款分期計算銷項稅額,從而延緩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基于次規定,委托代銷商品是指委托方將商品交付給受托方,受托方根據合同要求,將商品出售后,開具銷貨清單,交給委托方,這時委托方才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
3、采購方在簽定采購合同時,對銷售方支付的違約金必須在合同中注明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關,這樣可以節省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調整為: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文件最后還規定,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的納稅處理,比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因此,采購方自供貨方取得的與購銷貨物相關的違約金收入,若其金額計算依據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應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屬于平銷返利行為,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若其金額計算依據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關的,就采購方取得的違約金,不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