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原有研發支出已經全部費用化了,但是研發過程中小批量生產了一些樣品,現在這些樣品被作為商品銷售了出去。請問:這筆銷售成本要不要計量?應該計多少?是否需要對已經費用化了的研發支出進行紅沖?
【解答】:根據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研發費用(即原“技術開發費”),指企業在產品、技術、材料、工藝、標準的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①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②企業在職研發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人工費用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③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房屋等固定資產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以及相關固定資產的運行維護、維修等費用。④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⑤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設備調整及檢驗費,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⑥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評估以及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等費用。⑦通過外包、合作研發等方式,委托其他單位、個人或者與之合作進行研發而支付的費用。⑧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
因此,研發過程中樣品對應的成本,屬于上述規定的范圍,可直接作為研發支出處理。也就是說,樣品的銷售成本已經作為研發支出入賬了。
至于研發支出是否能夠費用化,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