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簽訂的合同主要包括: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等。在簽訂合同之前有意識地進行稅收籌劃,有利于降低企業稅收負擔和經營成本。合同簽訂的稅收籌劃主要涉及到營業稅和印花稅的稅收籌劃。
一、分解營業額降低營業稅
【案例1】嘉祥公司是一家注冊在河南(非“營改增”試點地區)的中介服務公司,其主要業務是幫助外地客商在本地舉辦各種展銷會,在本地市場上推銷商品。2010年11月,該公司舉辦了為期5天的羽絨服展銷會,吸引了120家客商參展,并與每家客商簽訂了合同,合同規定:嘉祥公司對每家客商收取服務費2萬元,營業收入共計240萬元。另外,嘉祥公司支付場地費100萬。
中介服務屬于“服務業”稅目,應納營業稅12萬元。
籌劃之后,嘉祥公司讓每家客商分別和租賃場地方簽訂租賃合同,共計100萬,嘉祥公司在與所有客商簽訂中介服務合同140萬,則嘉祥公司應納營業稅7萬元。通過稅收籌劃,稅負減輕5萬元。
二、減少轉包次數降低印花稅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是印花稅中的一種應稅憑證,該種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上記載的承包金額,其適用稅率為0.03%。根據印花稅的規定,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設項目分包或者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所簽訂的分包合同或者轉包合同,應按照新的分包合同或者轉包合同上所記載的金額再次計算應納稅額。因為印花稅是一種行為性質的稅種,只要有應稅行為發生,則應按稅法規定納稅。總承包合同依法計稅貼花,新的分包或轉包合同發生了新的納稅義務,依法計稅貼花。減少轉包次數,相應降低轉包過程中的稅收,以達到節約部分應繳稅款的目的。
【案例2】甲建筑公司與乙單位簽訂一份建筑合同,總計金額為1 000萬元,甲建筑公司又分別與建筑公司丙和丁簽訂分包合同,其合同記載金額分別為300萬元和300萬元,則應納稅額的計算如下:
(1)甲與乙簽合同時,雙方各應納稅為:
1000×0.03%=0.3(萬元)
(2)甲與丙和丁簽合同時,甲方應納稅額為:
(300+300)×0.03%=0.18(萬元)
丙和丁各應納稅額為:
300×0.03%=0.09(萬元)
(3)這三家建筑公司共應納印花稅:
(0.3+0.18+0.09×2)=0.66(萬元)
進行合理籌劃,乙單位分別與上述甲、丙、丁建筑公司簽訂合同,則這三家公司的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1)甲應納稅額為:400×0.03%=0.12(萬元)
(2)丙和丁各應納稅額為:300×0.03%=0.09(萬元)
(3)這三家公司共應納印花稅:0.12+0.09×2=0.3(萬元)
(4)經籌劃后節省稅額為:0.66-0.3=0.36(萬元)
三、利用模糊金額或保守籌劃印花稅
稅法規定對于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的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稅貼花。因此,納稅人在簽訂金額較大的合同時,可以使合同中所載金額不能明確。企業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達到少繳印花稅稅款和延遲繳納印花稅的目的。
【案例3】某企業與A公司簽訂生產設備租賃協議,協議租金50萬1年,租賃期限一年,則該企業應繳印花稅500元(50×0.1%),如果該企業在簽訂合同時,租賃期限為按日計算,由于租賃期限不固定,企業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可以延遲繳納495元的稅收。
因此,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應考慮以后經濟交往中可能會遇到的種種情況,確定比較合理、保守的金額,防止所載金額大于合同履行后的實際結算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