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企業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當年除經營收入外還從被投資企業取得一筆稅后投資收益,請問稅務上應如何處理?
【解答】《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號)規定:
(1)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的具體情況,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應稅所得率:①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②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的;③通過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納稅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
納稅人不屬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實行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3)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或: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或: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該辦法中沒有明確“應稅收入額”的概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們理解為,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
(1)不征稅收入是指:①財政撥款;②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③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2)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①國債利息收入;②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③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④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綜合上述分析,我們認為對核定征收率的企業的應稅收入額中應不包含符合規定的不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