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將自己開發的商品房轉為出租,這種行為算視同銷售嗎,該如何處理稅務問題?
【解答】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七條規定,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第一條的規定,企業將自己開發的商品房轉為出租不需要視同銷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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