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計提減值準備
【例1】某一般居民企業(下同),2010年固定資產發生減值,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50萬元。
借:資產減值損失 500000
貸: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500000
納稅調整:計提的減值準備50萬元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處置固定資產
【例2】某企業2010年因一項固定資產陳舊,需對外處置,該固定資產取得時賬面原值100萬元,處置時企業已計提累計折舊60萬元,計提減值準備20萬元。該固定資產取得時計稅基礎也是100萬元。處置時,允許稅前扣除的累計折舊為68萬元,發生相關費用1萬元;出售時取得貨款26萬元。與該固定資產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5萬元、遞延所得稅負債2萬元(不考慮其他稅費)。
借:固定資產清理 200000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200000
累計折舊 600000
貸:固定資產 1000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1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
借:銀行存款 26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260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50000
貸:營業外收入 50000
借:所得稅費用 30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 20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50000
納稅調整:稅法確認所得=26-(100-68)-1=-7(萬元),也就是確認損失7萬元,而會計確認利得5萬元,因此,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7)=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