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權性 | 可轉換債券實質上是一種未來的買入期權 |
資本轉換性 | 在正常持有期,屬于債權性質;轉換成股票后,屬于股權性質 |
贖回與回售 | 一般都會有贖回條款和回售條款 |
【注】
。1)可轉換債券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一般可轉換債券,其轉股權與債券不可分離;一類是可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這類債券在發行時附有認股權證,是認股權證和公司債券的組合。
(2)認股權證的持有者認購股票時,需要按照認購價(行權價)出資購買股票。
(二)可轉換債券的基本要素
要素 | 說 明 |
標的股票 | 一般是發行公司自己的普通股票,也可以是其他公司的股票 |
票面利率 | 一般會低于普通債券的票面利率,有時甚至還低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
轉換價格 (轉股價格) | 1.轉換價格是指在轉換期內據以轉換為普通股的折算價格,即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普通股的每股普通股的價格 2.我國規定,以發行前一個月股票的平均價格為基準,上浮一定幅度作為轉股價格 |
轉換比率 | 轉換比率=債券面值÷轉換價格 |
轉換期 | 1.轉換期指的是可轉換債券持有人能夠行使轉換權的有效期限 2.轉換期短于或等于債券期限 3.由于轉換價格高于公司發債時股價,投資者一般不會在發行后立即行使轉換權 |
贖回條款 | 1.贖回條款指的是發債公司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買回未轉股債券的條件規定 2.贖回一般發生在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高于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 3.設置贖回條款最主要的功能是強制債券持有者積極行使轉股權,因此又被稱為加速條款。同時也能使發債公司避免在市場利率下降后,繼續向債券持有人支付較高的債券利率所蒙受的損失 |
回售條款 | 1.回售條款指的是債券持有人有權按照事前約定的價格將債權賣回給發債公司的條件規定 2.回售一般發生在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低于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 3.回售有利于降低投資者的持券風險 |
強制性轉換調整條款 | 1.強制性轉換調整條款是指在某些基本條件具備之后,債券持有人必須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票,無權要求償還債券本金的規定 2.公司設置強制性轉換條款,可以保證轉股順利地實現,預防投資者到期集中擠兌 |
【注】贖回條款和強制性轉換條款對發行公司有利,而回售條款對債券持有人有利。
(三)可轉換債券的籌資特點
優點:(1)籌資靈活性;(2)資本成本較低;(3)籌資效率高;
缺點:(1)存在不轉換的財務壓力;(2)存在回售的財務壓力;(3)存在股價大幅度上揚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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