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請問:
1.我公司與代理商簽訂的合同或協議中并無收入約定,該傭金限定扣除標準的計算基數如何確定?
2.按照銷售數量支付定額傭金的,該傭金限定扣除標準的計算基數如何確定?
3.我公司與代理商簽訂的合同或協議中,除約定按實現的收入支付傭金外,還約定按照收到客戶預存款項的一定比例支付傭金,收到客戶預存款項是否記入扣除標準的計算基數?
【解答】
按照財稅[2009]29號文件規定:
1.合同或協議中并無收入約定的,應按合同或協議實際執行中實現的收入確定傭金扣除限額;
2.按照銷售數量支付定額傭金的,應換算為實際銷售收入后,計算傭金扣除限額;
3.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收到客戶預存款項,凡不作為當期收入的,在計算傭金扣除限定時,不作為計算基數,待收入實現時再計入計算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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