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出口貨物增值稅的退(免)稅辦法主要有四種:
1、“免、退”稅,即對本環節增值部分免稅,進項稅額退稅。目前,外(工)貿企業、部分特定退稅企業實行此辦法。
應退稅額=外貿收購不含增值稅購進金額×退稅率,或,=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均單價×退稅率
其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計算:
應退稅額=[普通發票所列(含增值稅)銷售金額]/(1+征收率)×6%或5%
2、“免、抵、退”稅,即對本環節增值部分免稅,進項稅額準予抵扣的部分在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中抵扣,抵扣不完的部分實行退稅。目前,生產企業實行此辦法。
3、“免、抵”稅,即對本環節增值部分免稅,進項稅額準予抵扣的部分在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中抵扣。銷售“以產頂進”鋼材的列名鋼鐵企業實行此辦法。
4、免稅,即對出口貨物直接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對出口卷煙企業、小規模出口企業等實行此辦法。
出口貨物消費稅,除規定不退稅的應稅消費品外,分別采取免稅和退稅兩種辦法:
(1)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對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出口的應稅消費品,一律免征消費稅。
(2)對外貿企業收購后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實行退稅。
從價定率征收的,應退消費稅=出口銷售收入×消費稅稅率
從量定額征收的,應退消費稅=出口銷售數量×消費稅單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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