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公司有設備免稅進口,現有意將其中部分處于海關監管期間的設備轉讓給某公司,如何開具發票?
【解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口免稅設備解除海關監管補繳進口環節增值稅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158號)規定,根據海關進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規定,進口減免稅貨物,應當由海關在一定年限內進行監管,提前解除監管的,應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補繳稅款。
為保證稅負公平,對于納稅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稅進口的自用設備,由于提前解除海關監管,從海關取得2009年1月1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其所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銷售上述貨物,應當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銷售提前解除海關監管內設備,應當按照增值稅17% 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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