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新的會計準則及稅法對于09年1月1日后購入的固定資產可進行增值稅抵扣,同時對于事后變價處理也有相應的規定。但是如果固定資產報廢不能使用了,是否還需要轉出稅金呢? 具體稅務與會計上怎么處理?
【解答】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 第五條規定:
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條例第十條(一)至(三)項所列情形的,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
本通知所稱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后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
2. 條例第十條內容如下: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4.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銀行存款(發生的清理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借:營業外支出
貸:固定資產清理
發生收益轉入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