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國家稅務總局2003年第7號令《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申請人辦理稅務登記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二、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三、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五、從事生產、經營及事業單位、團體、學校應提供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批文復印件或本單位證明;
六、屬于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應提供相應的證明資料;
七、實際經營者和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照登記的經營者不一致的,應再提供承包、租賃合同復印件及實際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
八、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應當申報總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業務范圍、財務負責人;九是企業、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場所房屋產權證明、租賃合同或其他證明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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