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同一發票上注明了銷售額和折扣額,卻將折扣額填寫在發票的備注欄,是否允許抵減銷售額?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因此,雖然在同一發票上注明了銷售額和折扣額,但折扣額填寫在發票的備注欄,折扣額不得在銷售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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